(2017)鄂1126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吴文锦、梅雪容、吴美耀与孙卫星、周四清、孙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美耀,吴文锦,梅学容,孙娟,孙卫星,周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6执81号申请人吴美耀,男,1958年11月30日生,汉族。申请人吴文锦,男,1986年8月8日生,汉族。申请人梅学容,女,1964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娟,女,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孙卫星,男,1959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四清,女,1966年7月7日生,汉族。关于吴文锦、梅雪容、吴美耀与孙卫星、周四清、孙娟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吴文锦、梅雪容、吴美耀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文锦、梅雪容、吴美耀与被执行人孙卫星、周四清、孙娟于2017年7月25日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吴文锦、梅雪容、吴美耀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蕲春民一初字第01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文胜审判员 王晓勇审判员 吴 自 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锦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