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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与罗幼辰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幼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23号之一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罗幼辰,男,198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本院(2016)川0303刑初53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幼辰名下的汽车一辆。二、查封的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31日至2019年7月30日止。需继续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熊绍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