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庆才与张义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才,张义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546号原告:曾庆才,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张义得,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曾庆才与被告张义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曾庆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才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惠刚审判员 陈松炎审判员 余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