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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122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曾庆才与张义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庆才,张义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22民初546号原告:曾庆才,男,1971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被告:张义得,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原告曾庆才与被告张义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曾庆才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庆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才撤诉。案件受理费9600元,减半收取计48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周惠刚审判员  陈松炎审判员  余俊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润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