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3民初9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桂玉与许育巧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玉,许育巧,吕如海,张碧香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9767号原告:王桂玉,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伟伟,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育巧,男,196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吕如海,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张碧香,女,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王桂玉与被告许育巧、第三人吕如海、张碧香共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戴卫真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江福裕审 判 员 戴卫真人民陪审员 陈 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XX安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