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2民初452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4525号之二申请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8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陈韵,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留山大街10号9A幢。法定代表人刘永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3040元,并提供以申请人北京热刺激光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在本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申请人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兴远有色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80304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 少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