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正琨、刘善超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正琨,刘善超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6刑初61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温正琨,男,1995年7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平阳县,现住平阳县。因本案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善超,男,1992年3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平阳县,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平阳县。因本案以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温平检公诉刑诉[2017]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温正琨、刘善超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喆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温正琨、刘善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8月至10月份上旬期间,被告人温正琨伙同温某1、杨某、胡望涨(均已判刑)、陶某(另案处理)在平阳县境内通过手机网络建立微信“普京牌九群”,以发微信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取头薪人民币15000余元。2.2016年9月份,被告人温正琨伙同伍某1、郑某、伍某2、李某(均另案处理)在平阳县境内通过手机网络建立微信“温州精英牌九群”,以发微信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温正琨参与期间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0000余元。3.2016年11月中旬至12月5日期间,被告人温正琨伙同温某1、杨某、林某(已判刑)在平阳县境内通过手机网络建立微信“白某牛牛某”,以发微信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中,被告人温正琨参与期间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30000余元。4.2016年10月中旬至11中旬期间,被告人刘善超伙同温某1、温某2(已判刑)在平阳县境内通过手机网络建立微信“白某六门双号牛牛某”,以发微信红包比大小的方式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林某于2016年10月底加入该赌博团伙。其中,被告人刘善超参与期间共计抽取头薪人民币20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温正琨、刘善超先后于2017年2月13日、16日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同案犯已退清上述第1、3、4节的共同违法所得。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温正琨退出上述第2节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温正琨、刘善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以前供述,同案犯温某1、杨某、胡望涨、伍某1、郑某、伍某2、李某、温某2、林某交代,证人张某,4证言,搜查笔录,勘查笔录,扣押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退赃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正琨、刘善超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温正琨、刘善超犯罪后能自首,且被告人温正琨及同案犯已退清共同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本院均依法和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温正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刘善超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温正琨退出的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金亮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记员 魏臣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