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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智振华、张星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智振华,张星景,赵凤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47号申请执行人智振华,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申请执行人张星景,女,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赵凤如,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智振华、张星景诉人赵凤如民间借贷纠纷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6)冀048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