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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潍坊北王汽配城峰岚汽车灯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初402号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永乐东路99号。负责人:钱恒荣,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兆太,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北王汽配城峰岚汽车灯具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北王汽配城1号楼B101号。经营者:邱爱兰。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与被告潍坊北王汽配城峰岚汽车灯具经销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无锡柴油机厂负担。审 判 长  蔡 霞人民陪审员  刘世勇人民陪审员  管振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玉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