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福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江西福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福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执232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博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2号理想家园,组织机构代码:56627489-5。法定代表人:谢顺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觐忠,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明,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西福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综合大楼18层1819室,组织机构代码:69370779-6。法定代表人:黄胜根,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福根,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洪民二初字第688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福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福根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后即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福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黄福根的银行存款3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 珂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江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