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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执异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行为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范远福,邓学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异44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冉超华委托代理人王家彬,忠县忠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范远福,男,生于1969年1月8日,汉族,住忠县。委托代理人李平,忠县忠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邓学述,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5日,住忠县。.申请执行人范远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邓学述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保全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渝0233执保2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邓学述以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的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的工程款75万元。同时,发出(2017)渝0233执保2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停止支付被执行人邓学述以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的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的工程款75万元。异议人不服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称:我公司未与邓学述签订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合同,邓学述与我公司无任何关系,我公司无法协助(2017)渝0233执保221号执行裁定书内容的执行,要求撤销我公司的协助执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范远福称:邓礼海与邓学述系父子关系,有利害关系,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的负责人是邓学述,邓礼海是施工员;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邓学述系该项目实际施工人被执行人邓学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听证质辩。本院查明,重庆华怡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修建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2016年3月24日,邓礼海与重庆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承包修建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发包方武隆县交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每次拨付工程款后,重庆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按与邓礼海签订的合同将该工程款通过银行支付给邓礼海。2017年6月16日,重庆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范远福出具证明,证实邓学述是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另外,重庆华怡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听证中,否认邓学述是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的承包人,只是实际组织工程施工之人,工程承包人是邓礼海。以上事实有邓礼海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建设工程项目目标管理责任书、银行支付凭证、听证笔录、重庆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在案佐证。本院认为邓礼海与重庆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建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并且,双方已按合同在实际履行。申请执行人范远福无证据证实邓学述是工程承包人,对其冻结被执行人邓学述以重庆市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的武隆县港口白杨至仙女骆驼铺森林防火应急通道桥梁工程的工程款75万元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忠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3执保2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重庆华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闫建权审 判 员  程 惠人民陪审员  何 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礼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