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怀化市分行诉秦勇、何翎金融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02民初127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迎丰中路3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1200000009159。负责人:胡振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瑞忠(特别授权),男,汉族,1963年6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3********,系原告的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美祖,湖南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勇,男,汉族,1977年12月15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宿舍,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77********。被告:何翎,女,汉族,1974年12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便河边巷***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7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诉被告秦勇、何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甘密密人民陪审员 朱达和人民陪审员 舒友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肖雅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