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梦姣与化壮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梦姣,化壮志,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2民初1605号原告:刘梦姣,女,2000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法定代理人:刘常胜,男,1978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系原告刘梦姣之父。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弘钧、李超(实习),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化壮志,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第19层。负责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仁,河南颖中��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梦姣与被告化壮志、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梦姣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弘钧、李超、被告化壮志、被告保险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梦姣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化壮志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3000元,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事实与理由:2016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化壮志驾驶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睢县蓼堤镇大马坊北十字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由于化壮志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未让右方道路通行车辆先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多处骨折。经睢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化壮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梦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前后共花医疗费41171.25元。2017年3月10日,原告的伤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左胫骨远端骨折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左胫骨折内固定取出所需费用约6632元。事发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化壮志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其不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到16周岁,法律规定不让骑电动车,是原告骑电动车撞到其车上,倒下的电动车轧到原告。肇事车辆投有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剩余合理的部分,愿意赔偿。事故发生后,给原告垫付7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保险公��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对事故发生属实,原告请求的医疗费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付。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金过高,应按3000元以下酌定,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被告化壮志及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认为本次事故应为主次责任。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违章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原因力大小来确定的,本案认定化壮志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是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认定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责任划分正确。本案化壮志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未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因此对该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本院作为有效证据。2、被告化壮志认为原告第一次住院95天,原告没有提交每日清单,存在挂床现象。通过审查原告所提交证据材料,原告交通事故致左胫腓骨中段骨折、左胫骨远端骨折,原告的费用总清单中,医疗部门收取原告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按95天计算,结合原告2016年12月20日第二次住院时诊断时复查DR骨折端未愈合等情况,说明原告第一次住院95天,期限并不过长,被告异议称原告挂床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对被告的异议观点本院不予支持。3、被告化壮志、保险公司对原告提交的门诊票据中的化验费不认可,认为应当有医院的处方相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门诊票据,清楚记载了原告输血费用,化验作为常规的检查项目,针对本案来说必要和必需,因此产生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异议不成立。4、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商凤城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7号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异议称系单方委托,没有通知二被告,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完毕后,不应该有交警部门委托,鉴定部门在原告出院后三日内即受理了鉴定申请,鉴定明显过早。对后期治疗费不认可。被告保险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对原告的伤残情况申请重新鉴定,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共同选取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意见与本鉴定意见一致,因此对本次鉴定意见书和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商京九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06号鉴定意见书本院作为有效证据。对后期治疗费的鉴定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为一次性解决赔偿问题,对其后期治疗费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符合司法解释规定,该鉴定有明确的结论,鉴定所依据的情况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可作为定案的依据。5、对原告的车损及手机损失有异议,认为没有经过评估,无法证明达到报废程度。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车辆损失及手机损失,没有经过评估,且在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认定手机损坏,因此被告异议成立,对其异议观点本院予以支持。6、被告保险公司对交通费有异议,请法院按400元酌定。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形式不合法,本院不予采信,但原告住院治疗、鉴定等原因,需要支出一定的交通费用,此部分本院酌定为1500元。对于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和本院对争议部分认定的结果,综合全案,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8月26日10时许,被告化壮志驾驶豫B×××××号轻型普通货车沿睢县蓼堤镇大马坊北十字路口由西向东行驶时,与由南向北驾驶两轮电动车的刘梦姣发生相撞,造成刘梦姣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睢县交警部门处理,认定化壮志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刘梦姣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睢县中医院住院治疗,其伤情经诊断为左侧胫腓骨中段骨折、左侧胫骨远端骨折。两次共住院147天,花医疗费41171.25元。2017年3月10日,原告的伤经商丘凤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鉴定意见书,认为原告左胫骨远端骨折累及骺板,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左胫骨折内固定取出所需费用约6632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300元。原告支出交通费本院酌定为1500元。庭审中保险公司要求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经本院组织当事人共同选取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为鉴定机构,对原告的伤情进行重新鉴定,2017年7月18日商丘京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刘梦姣左下肢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被告化壮志为原告垫付医疗费7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侵权人侵犯公民健康权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化壮志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责任划分正确,本院予以采信。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本案损失的项目及数额应确定为:医疗费41171.25元、后期治疗费663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60元(80元/天×147天=11760元)、营养费1470元(10元/天×147天=1470元)、护理费7350元(50元/天×147天=7350元)、残疾赔偿金23394元(11697元/年×20年×10%=2339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依据侵权人的过错及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程度,本院酌定为500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1300元,共计99577.25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伤残赔偿项下限额内赔偿37244元。下余52333.25元��由被告化壮志赔偿,其为原告垫付的7000元可充抵赔偿款。原告要求的误工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要求的电动车损失、手机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梦姣医疗费等损失47244元;二��被告化壮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梦姣医疗费等损失45333.25元;三、驳回原告刘梦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刘梦姣负担660元,由被告化壮志负担2300元,第二次鉴定费由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段效亮审 判 员 段冬梅人民陪审员 阮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沙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