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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恢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肖斌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恢194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李容。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良,男,生于1977年7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肖斌,男,生于1982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5)峨眉民初字第127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眉山峨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恢复执行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给付货款80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1574元、执行费11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肖斌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肖斌未向人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状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童跃彬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莫伦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黎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