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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2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子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子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02刑初42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子林,男,1972年11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以翠检诉刑诉[2017]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子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2月16日凌晨,被告人李子林前往宜宾市翠屏区凉姜乡高庙村红旗组14号,翻厕所窗子进入被害人刘某家内,穿走被害人刘某皮鞋一双、将被害人刘某棕色手包及其妻子吴某背包及所穿衣服抱至门外坝子内进行清点,盗走现金2700余元、棕色手包一个、香烟一包及两桶菜油。2017年3月23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李子林抓获。被告人李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子林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的说明、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登记表及现场图片,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川公(宜)鉴(DNA)字(2017)386号鉴定报告,被害人刘某陈述,被告人李子林供述和辩解,四川省屏山县人民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罪犯结案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子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子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李子林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屏山县人民院(2014)屏山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李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执行部分;被告人李子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二、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扣押被告人李子林的棕色皮鞋一双、棕色手包一个,由扣押机关负责发还被害人刘某;责令被告人李子林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小彬审判员  肖必春审判员  申伯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月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