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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2民初2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杜树礼与承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2670号原告:杜树礼,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承明杰,男,1955年6月14日,汉族,住荣成市。原告杜树礼与被告承明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树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夕川人民陪审员  于培波人民陪审员  张军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玲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