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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徐合钰与阮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合钰,阮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财保35号申请人:徐合钰,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被申请人:阮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申请人徐合钰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阮建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28480789740469778的账号上的存款7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徐合钰以2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合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阮建的在中国农业银行开设的账号为6228480789740469778的账号上的存款75000元,期限为2018年7月31日。案件申请费人民币770元,由申请人徐合钰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章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