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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2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毛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朝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2187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志堂,男,1975年8月20日生,住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后城西村***号。被申请人:毛朝杰,男,198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志堂与被申请人毛朝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志堂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7)鲁1302民初2187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张志堂提供的担保车辆即张志堂的担保人张维礼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别克牌汽车一辆,冻结了被申请人毛朝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九曲分理处账户为62×××65的存款(应冻结35000元,已冻结35000元)。2017年7月31日,张志堂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毛朝杰达成调解协议。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7日,本院作出的(2017)鲁1302民初2187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张志堂与毛朝杰已达成调解协议。现张志堂申请解除对其担保人张维礼车辆的查封和被申请人毛朝杰银行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张志堂的担保人张维礼所有的车牌号为鲁Q×××××别克牌汽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毛朝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九曲分理处账户为62×××65存款3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