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如报与张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报,张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3民初1610号原告:刘如报,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告:张永伟,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高新区张衡路与仲景路交叉口东南角名苑公寓商业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876350187Y。负责人:黄永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报诉被告张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如报于2017年7月31日以其已与被告张永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如报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报撤回对被告张永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卧龙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2元,减半收取181元,由原告刘如报负担。审 判 员 郝芝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高 源书 记 员 毛孟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