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91民初1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庆太与张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庆太,张玉华,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91民初1768号原告:马庆太,男,196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山东舜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玉华,女,1976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英,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怀兵,山东鼎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左晖。原告马庆太与被告张玉华,第三人山东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原告马庆太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庆太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庆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马庆太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人民陪审员 曹振贵人民陪审员 苏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武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