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5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与李万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李万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5852号原告:���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聂志学,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富,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万坡,男,1962年10月2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被告李万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春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万坡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称:2006年5月13日,被告购买原告辣椒苗67200株,每株0.11元,核款7392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06年6月1日,被告购买原告辣椒苗80000株,每株0.11元��核款88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2006年6月2日,被告购买原告辣椒苗3000株,每株0.11元,核款33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一枚。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16522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6522元,并自2006年3月12日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础,按照逾期罚息利率付息。李万坡未出庭、未答辩。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李万坡,但是其提供的李万坡身份信息确是李万波的身份信息。所以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焦学义审判员 倪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红格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