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刑终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56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男,1996年2月6日生,维吾尔族,文盲,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克玉木·牙生,男,1995年4月3日生,维吾尔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伽师县。2016年12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仓市看守所。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克玉木·牙生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2017)苏0585刑初31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被告人克玉木·牙生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麦麦提艾力·艾尼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麦麦提艾力·艾尼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麦麦提艾力·艾尼撤回上诉。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5刑初3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 峻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顾 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