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391民初2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钟某某、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钟某某,黄某某,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91民初2049号原告:杨某,男,汉族,1978年出生,住址:惠城区桃子园.委托代理人:刘兴斌,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某某,男,汉族,1982年出生,户籍地:惠州市惠阳区。被告:黄某某,女,汉族,1991年出生,户籍地:惠州市惠城区,被告: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住所地:惠州。经营者:钟某某。原告杨某诉被告钟某某、黄某某、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亚鸼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日华、薛银标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兴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钟某某、黄某某、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钟某某于2015年2月15日向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74000元,并约定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借款期限一年,借款期限届满,而被告拒不返还。被告钟某某与被告黄淑恰是夫妻关系,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是钟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因此,三被告对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1、请依法判令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7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计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016年8月5日的利息为25000元);2、请依法判令诉讼费全部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借条原件一份,拟证明其诉称的事实。三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被告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4000元,同日被告立下借条给原告收执。借条载明:因本人钟某某资金周转困难自愿向杨某借现金人民币74000元,借款期限为从2015年2月15日到2016年2月15日。借款人身分证:。如借款人未按期还款,有权要求借款人钟某某一次性归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向本院起诉,并提出前述诉讼请求。2016年8月8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三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遂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向三被告送达,公告刊登于2017年2月19日《人民法院报》G12版,公告期满后,三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74000元的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条予以证实,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钟某某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利息,到期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请求利息从2015年2月6日起计至债务清偿完毕止,暂计至2016年8月5日的利息为25000元超过年利率24%,超过部份不予支持,利息支付从到期次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即2016年2月6日起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原告未提供钟某某与黄某某是夫妻的合法证据,对其请求被告黄某某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请求被告惠州大亚湾动感地域健身房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钟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钟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人民币74000元,并从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该款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钟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审判员  薛银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