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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源海与袁光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海,袁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895号原告:刘源海,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袁光琴,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刘源海与被告袁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源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源海以被告袁光琴已向其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光琴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源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源海负担。审 判 长  纪昕玥人民陪审员  何卫权人民陪审员  叶朝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