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4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刘源海与袁光琴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源海,袁光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4民初895号原告:刘源海,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被告:袁光琴,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长宁县。原告刘源海与被告袁光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刘源海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源海以被告袁光琴已向其履行了金钱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袁光琴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源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源海负担。审 判 长 纪昕玥人民陪审员 何卫权人民陪审员 叶朝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袁云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