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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浙江卡尔克莱壁纸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浙江卡尔克莱壁纸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2961号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郊航天城宇航街。法定代表人马双民,男,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宝红,男,北京市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卡尔克莱壁纸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法定代表人任益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卡尔克莱壁纸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航天华阳机电装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用8800元,减半收取,另一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史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