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主刚与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权属登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主刚,潜江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402号申请执行人:王主刚,男,生于1969年8月27日,公民身份证号码422429196908272797,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农民,住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潜阳中路30号中央华府小区第一栋一单元601号。被申请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住址:潜江市园林办事处横堤路20号。法定代表人:董尚华,该局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主刚与被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不动产权属登记一案中,被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与申请执行人王主刚达成和解。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汤良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