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吴芳、XX等与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芳,XX,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028号原告:吴芳,女,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原告:XX,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被告: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政院小区1幢。法定代表人:李跃。原告吴芳、XX诉被告武汉泰宇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吴芳、XX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芳、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芳、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芳、XX负担。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况洁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