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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2刑初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邓某超妨害信用卡管理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超

案由

妨害信用卡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02刑初392号公诉机关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超,男,1993年3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清��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清城检诉刑诉(2017)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超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7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远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邓某超伙同“阿某1”、“阿某2”(均另案处理)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凤城世家中国建设银行暑前支行,随后被告人邓某超冒用名为庄某衍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成功办理了一张储蓄卡(卡号:62×××24)。2017年3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邓某超伙同“阿某1”、“阿某2”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连江路中国建设银行清远分行,随后被告人邓某超冒用名为洪某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4×××38)准备办理银行卡时被该行的工作人员识破,被告人邓某超随即逃离现场。2017年3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邓某超伙同“阿某1”、“阿某2”窜至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中国建设银行清远银泉支行,随后被告人邓某超冒用名为莫某东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44×××35)准备办理银行卡时被该行的工作人员识破,银行工作人员随机报警,民警到场后现场抓获被告人邓某超,并在其身上起获庄某衍、莫某东的身份证及上述卡号为62×××24的储蓄卡。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起获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卡开户资料等;证人向某成、陈某、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邓某超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超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某超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邓某超的刑期自2017年3月31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30日止。)二、随案移送的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1张、手机1台(已坏),依法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肖国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振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