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14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茂义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茂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民初5143号原告:陈茂义,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委托代理人:刘学理,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凤凰北路41号永愉花园酒店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211811C。负责人:贺晓龙。原告陈茂义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茂义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茂义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茂义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茂义负担。审判员 曹 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