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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催3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29民催3号申请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开发区丁香路以东、龙潭水渠以北。法定代表人:赵伟。申请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5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于2017年7月28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40200052/21046345,票面金额为300万元,出票人洛阳亿兆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收款人洛阳携康实业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为2017年7月4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昌欧菲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梁要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程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