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辖终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召飞、高岩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岩,尼玛登真,王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5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岩,女,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尼玛登真,男,1976年1月1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道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泉,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召飞,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上诉人高岩与被上诉人尼玛登真、王召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5)石民(商)初字第70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岩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岩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岩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上诉人高岩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良胜审 判 员 李 妮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