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2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周育文与刘斌斌、欧阳妮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育文,刘斌斌,欧阳妮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460号原告:周育文,男,198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刘斌斌,男,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欧阳妮妮,女,1990年10月17日出生,住:江西省新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育文与被告刘斌斌、欧阳妮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育文于2017年7月24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育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育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周育文承担。审判长 余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珮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