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姜宝喜与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宝喜,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596号原告:姜宝喜,男,汉族,无职业,住靖宇县靖宇镇。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相书博,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宝喜与被告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宝喜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白山市昌达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姜宝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宝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元,由姜宝喜负担。审判员 张立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施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