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辖终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郑州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叙永县双宇碳粉厂、李红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州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叙永县双宇碳粉厂,李红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辖终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姜石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李天源,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叙永县双宇碳粉厂,住所地叙永县。法定代表人赖登权,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茂桥,四川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红伟,男,生于1967年1月1日,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大峪沟矿区。上诉人郑州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叙永县双宇碳粉厂、原审被告李红伟买卖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2017)川0524民初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州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郑州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管辖异议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州鸿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雷 刚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姜学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微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