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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4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俊昊与孙孝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俊昊,孙孝文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4766号原告:周俊昊,男,199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林成(系原告父亲),男,196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江苏万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孝文,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告周俊昊与被告孙孝文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周俊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俊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俊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俊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邬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