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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3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新得与魏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得,魏建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3民初444号原告:刘新得,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被告:魏建煌,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得诉被告魏建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新得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30万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由江西省得香宝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坐落于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江西得香宝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1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得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魏建煌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江西省得香宝泰科技有限公司坐落于凤凰山工业开发区江西得香宝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海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