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2民初1054号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元俊,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兵,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华。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黎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减半收取113.5元,由荆门市兴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根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