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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8执2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登岱、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金顺昌矿业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登岱,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金顺昌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8执2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登岱(曾用名:高登代),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土家族,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宜昌桐鑫矿业集团长阳金顺昌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桐鑫长阳金顺昌矿业)。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资丘镇长安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795903843D。法定代表人:胡岩松,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登岱与被执行人宜昌桐鑫长阳金顺昌矿业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宜昌桐鑫长阳金顺昌矿业未履行本院(2017)鄂0528民初18号已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宜昌桐鑫长阳金顺昌矿业关闭后,所在乡镇资丘镇有关闭奖补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宜昌桐鑫长阳金顺昌矿业关闭奖补资金33473.37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俐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