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书前、王书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祖某某,王书前,王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346号自诉人王某某,男,193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祖某某,女,193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王书前,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王书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以被告人王书前、王书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书前、王书奎已按判决书履行赡养义务,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前、王书奎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撤诉。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