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82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书前、王书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祖某某,王书前,王书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刑初346号自诉人王某某,男,193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祖某某,女,193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王书前,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被告人王书奎,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以被告人王书前、王书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书前、王书奎已按判决书履行赡养义务,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控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书前、王书奎已履行完毕,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王某某、祖某某撤诉。审判员  任晓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新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