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华与高峰袁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袁畅,高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817号原告:王华,女,1968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光荣,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雷,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畅,男,198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高峰,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华与被告袁畅、高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华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陈楚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