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1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与何进平、莫月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何进平,莫月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421民初906号原告: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岜尧路101号。负责人:张冬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进东,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进平,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告:莫月浇,女,1972年10月20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与被告何进平、莫月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完义务为由,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扶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万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善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