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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陈茂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张臣升,陈茂珍,曲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11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伟,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臣升,男,197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陈茂珍,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曲宗强,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伟与被执行人张臣升、陈茂珍、曲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三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茂珍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茂珍的银行存款22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绍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