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泽颖与胡云海、杨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颖,胡云海,杨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14号原告:杨泽颖,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胡云海,男,汉族,住址: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潞,女,汉族,住址: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泽颖与被告胡云海、杨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泽颖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泽颖负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俊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