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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3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杨泽颖与胡云海、杨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颖,胡云海,杨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3514号原告:杨泽颖,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胡云海,男,汉族,住址: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杨潞,女,汉族,住址: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杨泽颖与被告胡云海、杨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杨泽颖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杨泽颖负担。审判员 陈 叠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俊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