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赵一与金今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一,金今福,图们市石岘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311号原告:赵一,男,1960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图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图们市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金今福,女,1954年1月22日出生,朝鲜族,户籍所在地图们市,现无法联系。第三人:图们市石岘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申东寿,村民委员会主任原告赵一诉被告金今福、第三人图们市石岘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一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今福、第三人图们市石岘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金今福支付工程款70万元及利息(从2013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和理由:2012年我为被告金今福施工建设了一家族敬老院的房屋,现该房屋已投入使用,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施工完毕后,经双方结算,金今福欠我70万元工程款,当时她答应在2013年10月30日前全部结清,并为我写了欠条,还把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交给我,但金今福至今未付工程款。被告金今福、第三人图们市石岘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经查,图们市石岘镇向阳村村民委员会(发包人)与延边韩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因建设该村大砬子一家族敬老院工程订立了协议书,因此原告赵一不是合同当事人,其不能依据合同向非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故原告赵一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原告已预交2000元(缓交8800元)退还原告赵一,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一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娜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刘 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周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