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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月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790号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姚鹏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该单位员工。被告:王月霞,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月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山翔天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铁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苏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