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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0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8

案件名称

黄某某、戈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0执144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汉族,1976年8月15日生,住河北省泊头市。被执行人戈某某,男,住河北省献县。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13日作出裁定:指令我院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民终674号民事判决书关于黄某某与戈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人应受偿20000元,尚未受偿20000元,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经四查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存款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申请恢复执行,此申请不受申请执行失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0130执144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跃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成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