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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8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陈斗何与刘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斗保,刘学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8执221号申请执行人:陈斗保,男,1970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刘学刚,男,1987年12月20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斗何与被执行人刘学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学刚除在云南晋荣工程有限公司有尚未领取的工程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该工程款尚未结算,短期内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8执2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林华审判员  张建飞审判员  金况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 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