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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2执24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山市涌泉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涌泉商贸有限公司,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24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山市涌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苹果山路1号怡馨园小区第2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810791448。法定代表人:吴义辉,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黄山徽派美食城4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7711094770。法定代表人:张勇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山市涌泉商贸有限公司与黄山市金源小尾羊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37627.5元,未执行到位37627.5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小玲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驰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