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1110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敦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1110号之八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45年6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敦某某,男,1951年1月出生,汉族。张某某与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敦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长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