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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759史来富与宗红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来富,宗红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759号申请执行人史来富,男,195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宗红明,男,1966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史来富与宗红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108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宗红明结欠史来富借款89600元,利息9000元,合计98600元,该款由宗红明于2017年1月23日前支付45000元,余款53600元于2017年9月10日前付清。如宗红明有一期未按时支付,则应承担违约金5000元,史来富可就未支付款项和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宗红明负担。该款已由史来富垫付,宗红明于2017年1月23日前直接支付给史来富。因宗红明未履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来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2月7日通过法院专递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宗红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合议庭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宗红明不在家中未妥投,后本院上门将上述材料送达给其父亲宗续亨。2、本院于2016年2月8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宗红明名下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16年2月7日通过宜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宜兴市车管所、宜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宗红明的房产登记信息、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宗红明名下无房产登记、土地登记、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开户信息。4、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将被执行人宗红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6、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至宜兴市官林镇凌霞村村委调查被执行人宗红明的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宗红明长期在外。后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向宗红明父亲宗续亨及邻居调查被执行人宗红明情况,均反映被执行人宗红明长期在外躲债,去向不明。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通过执行笔录的方式将被执行人宗红明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你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108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钱文卿代理审判员  孙 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卜嘉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