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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0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刘猛罚金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209号移送执行单位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猛,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在执行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猛罚金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