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8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3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刘猛罚金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81执209号移送执行单位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猛,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住石首市。本院在执行石首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刘猛罚金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81刑初13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华审判员 李昌海审判员 黄忠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 捷 微信公众号“”